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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拳”護民生!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2023年第三批)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10-28 10:12:02    來源:云推B2B網    瀏覽次數:73    評論:0
導讀

今年以來,九江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保障民生為導向,圍繞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持續深入開展“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有力凈化消費環境,促進營商環境更加優化。現將第三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今年以來,九江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保障民生為導向,圍繞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持續深入開展“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有力凈化消費環境,促進營商環境更加優化。現將第三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   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柴桑區某中西醫結合診所使用標簽未標注生產批號的天麻等30種中藥飲片案   2023年10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對柴桑區某中西醫結合診所使用標簽未標注生產批號的天麻等30種中藥飲片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涉案天麻等30種中藥飲片、沒收違法所得877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柴桑區局案源報告,對當事人藥柜內使用的30種中藥飲片標簽不符合規定,且不能提供供貨商證照和購進票據的案件線索,進行核查。經查,在當事人藥柜內發現的涉案30種中藥材標簽未標注生產批號。當事人將該批涉案30種中藥材用于醫療活動,并在5至6月期間開具了7張含有上述30種中藥材的處方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定義:“中藥飲片是指經過加工炮制的中藥材,可直接用于調配或制劑。”,當事人將從安徽亳州中藥材批發市場購進的涉案30種中藥材放在診所內并按照中藥飲片的標準對來診所患者開出處方使用的行為,應當視為按中藥飲片管理。當事人使用未標注生產批號的中藥飲片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九江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中藥材及飲片是中醫藥的重要組成部分,嚴厲查處中藥材及飲片流通使用環節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有利于持續提升中藥飲片質量水平,促進中藥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2   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九江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潯陽區分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3年4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對九江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潯陽區分公司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依法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反映,對某微信號涉嫌違法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為了提高知名度,擴大招生業務,利用招生老師的個人微信,在微信朋友圈對外發布含有對升學、通過考試或教育培訓效果作出明示,利用受益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的招生廣告。上述廣告內容由當事人自己設計、制作和對外發布的,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發布違法廣告行為,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當事人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具有傳播速度快,輻射面廣等特征,其發布違法的教育培訓廣告,容易制造家長焦慮,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和消費選擇,同時也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通過本案的查處,對我市校外培訓機構發布違法違規廣告的行為形成有力威懾,促進校外培訓機構進一步增強社會責任感,依法依規開展商業營銷和廣告宣傳,積極助力學生課后減負,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案例3   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某衣柜專賣店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3年6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對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某衣柜專賣店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依法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0.16萬元、罰款0.99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當事人涉嫌欺詐消費者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消費者在當事人處選購定制家具產品,雙方于2022年8月16日雙方簽訂訂購合同,其中,合同中約定“所有材質均為E1級板材,18厚”“所有歐松板以8月14日發圖片為準”等。當事人向消費者實際交付使用的歐松板為小顆粒(PET膚感冰川白)材質,與合同中約定的三個臥室衣柜門、客廳電視柜、見光面、廚房吊柜門、地柜門等使用大顆粒歐松板材質(8月14日圖片約定雙飾面刨花板)不相符。消費者多次向經營者反映,并請求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調解,要求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退貨退款,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既不退貨退款,也不按照合同履行義務,且時間超過十五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要求、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九江市市場監管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保護消費者權益對于擴大內需、促進消費、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作用。本案的查處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增強了消費者的維權意識,營造了推動消費升級的良好法治環境,增強了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   案例4   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潯陽區某煙酒店銷售假冒“習酒窖藏1988”酒案   2023年7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對潯陽區某煙酒店銷售假冒“習酒窖藏1988”酒的行為,依法作出警告、沒收5瓶假冒“習酒窖藏1988”酒、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接商標注冊人(所有人)貴州習酒股份有限公司舉報,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當事人涉嫌銷售假冒“習酒窖藏1988”酒行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未經商標注冊人(所有人)貴州習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許可,于2023年5月3日以“回收禮品”方式,從個人處以每瓶280元的價格購進5瓶批號為1029205044的假冒“習酒窖藏1988”酒,并置于經營場所貨架上銷售,標價:898元/瓶,違法經營額4490元,未售出,無違法所得。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習酒窖藏1988”是貴州習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登記注冊的酒類商品商標,習酒在市場上有較高的知名度。當事人未查驗供貨者相關證明,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金額購入,然后對外銷售,這一行為不僅嚴重侵害涉案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對消費者造成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侵害消費者利益。本案的處理,既有效打擊了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維護了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消費者的利益。   案例5   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及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案   2023年8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對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及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柴桑區局案源報告,對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叉車裝卸貨物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上述裝卸貨物的叉車自2019年7月購買并投入使用,至被柴桑區局2023年6月12日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期間一直未經定期檢驗,同時也未辦理使用登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進行了整改,補辦了叉車使用登記證,申請了叉車設備的定期檢驗且檢驗合格,屬于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安全隱患,具有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本案的查處,幫助企業完善管理體系,堅持懲教結合的原則,提出行政指導意見,幫助企業查缺補漏,總結提升,形成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有效機制;另一方面,重拳出擊,有力的打擊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違法行為,并督促企業整改到位,為保障安全生產起到積極作用。   案例6   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九江某玻璃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及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案   2023年8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對九江某玻璃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及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16日,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柴桑區局移送的案源線索,反映當事人現場投入使用的1臺蒸壓釜、1臺儲氣罐壓力容器、1臺叉車沒有相關檢驗檢測合格報告,涉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查,當事人的涉案3臺特種設備出廠資料已遺失,涉案蒸壓釜、儲氣罐是2012年開始投入使用的,至被監管部門查處(2023年6月6日),期間一直未定期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證;涉案叉車車身無銘牌,系2017年投入使用,未經首次定期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證。考慮到當事人補辦出廠資料、申請檢驗和辦證等事項周期較長,設備隱患較大,屬地監管部門依法查封了涉案3臺設備。當事人使用3臺未經定期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證的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本案的查處,一方面,幫助企業完善管理體系,堅持懲教結合的原則,提出行政指導意見,幫助企業查缺補漏,總結提升,形成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有效機制;另一方面,重拳出擊,嚴懲特種設備使用違法行為,并督促企業整改到位,為保障安全生產起到積極作用。   案例7   永修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永修縣某商貿行在明碼標價外加價收取停車費用案   2023年8月,永修縣市場監管局對某商貿行涉嫌在明碼標價外加價收取停車費用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114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永修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永修縣某商貿行涉嫌未按照明碼標價收取停車費用。經查,當事人2019年12月安裝投入使用收費系統,明碼標價的收費標準為2小時內停車免費,2小時至3小時停車收費5元/輛/次,3小時以上每增加1小時停車收費加1元(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收費),由于收費系統故障未及時處理,從5月底至6月28日每輛/每次系統2小時至3小時停車收費7元/輛/次,多收取了2元,共多收取服務費5114元。當事人在明碼標價之外加價收取停車費用,違反《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永修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停車事雖小,事關大民生,本案的查處有力震懾了價格違法行為,促進市場主體守法誠信經營,有效保障了群眾合法權益。   案例8   修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修水縣某金銀首飾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珠寶首飾案   2023年6月,修水縣市場監管局對修水縣某金銀首飾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珠寶首飾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老鳳祥牌金18K合成立方氧化鋯項鏈1條、罰款0.8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修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并對其銷售的金18K合成立方氧化鋯項鏈進行了抽樣送檢。當事人銷售的標稱金18K合成立方氧化鋯項鏈,經檢驗為18K金貝殼套鏈,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上述項鏈共購進1條,進購價格為3425元,售價6900元,尚未售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修水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當事人銷售的金18K合成立方氧化鋯項鏈,實為18K金貝殼套鏈,這種行為不僅可能讓消費者無法獲得他們所期待的商品,而且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其次,虛假標注不僅會給消費者帶來負面影響,同時也會導致金銀首飾消費市場的混亂。該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虛假標注的不法行為,讓違法者得到應有的懲罰,充分發揮了市場監管鐵拳力量,有利于營造一個和諧、公正、透明的市場環境。   案例9   修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修水縣西港鎮某定點屠宰場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案   2023年7月,修水縣市場監管局對修水縣西港鎮某定點屠宰場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3日,修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派出所移送案件,反映周某在修水縣西港鎮某定點屠宰場購買的一頭生豬未提供檢疫證明,執法人員開展核查。經查, 2023年7月1日,周某從當事人修水縣西港鎮某定點屠宰場購買了一頭生豬,毛重76.5千克,購置款1270元,當事人未提供檢疫證明,執法人員對無有效檢疫合格證明豬肉進行收購銷毀。當事人經營未經檢驗檢疫豬肉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修水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大于天,農村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食品安全問題的重中之重。此案不僅兼顧了“四個最嚴”要求和過罰相當的原則,消除了食品安全隱患,使當事人得到了應有的懲罰,更是一次有益的普法過程,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既教育了當事人,又鼓勵了更多人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10   廬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廬山市某美容美發店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案   2023年3月,九江市廬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廬山市某美容美發店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9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13日,廬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廬山市某美容美發店涉嫌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廬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物價是影響人民群眾生活的重要因素,當事人在經營中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完整的價格公示,容易導致人民群眾進行消費時產生誤解,從而造成人民群眾的財產損失。通過本案查處,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11   廬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廬山市某石業有限公司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案   2023年6月,廬山市市場監管局對廬山市某石業有限公司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0日,廬山市市場監管局接到12345市民服務熱線舉報工單,舉報人稱廬山市某石業有限公司通過提供虛假的檢驗報告誘導其在當事人網絡店鋪下單采購石材,在該工單的附件中舉報人還提供了一份芝麻白花崗巖檢驗報告,該報告編號為“國石中[2022]質檢字第FS256-48號”,報告出具單位為國家建筑材料工業石材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經查,編號為“國石中[2022]質檢字第FS256-48號”,該報告中的到樣時間為2022年12月10日,報告出具時間為2020年9月12日,到樣時間與報告出具時間矛盾,為當事人掃描往年檢驗報告自行PS修改到樣時間所致。執法人員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網上審批系統查詢,未查詢到名為“國家建筑材料工業石材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的檢驗檢測機構,在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認證結果查詢中輸入“國石中[2022]質檢字第FS256-48號”字樣,也未查詢到相應編號的檢驗報告。當事人利用虛假的檢驗報告引誘對方訂立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的行為。在本案的調查中,當事人一直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及時提供原料進貨票據,且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社會危害性較小,廬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合同作用越來越重要,它已成為廣大企業和人們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易方式,也是合同當事人維護自身合同權益的重要工具。此案的查處,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合同違法行為起到良好的警示震懾效果。   案例12   瑞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瑞昌市某電子產品經營部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電話推銷案   2023年5月,瑞昌市市場監管局對瑞昌市某電子產品經營部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電話推銷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28日,瑞昌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投訴,對當事人涉嫌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電話推銷的行為開展核查。經查,當事人通過某APP獲取500個消費者電話及個人信息,向消費者發送信息,且在開展活動時搜集消費者聯系方式。當事人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電話推銷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瑞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隨著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的普及,個人信息泄露、公眾隱私被侵犯使公眾生活不勝其擾。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本案的查處提升了群眾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促進網絡環境更加安全、健康、文明。      稿源:執法稽查局
 
(文/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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