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下食品生產經營者因生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檢中判為不合格產品,被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肥城市邱記蔬菜銷售中心經營銷售的生姜在2022年1月19日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噻蟲嗪、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2月7日,執法人員接到檢驗報告后,將檢驗報告送達給當事人,并對當事人經營攤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同批次生姜已無剩余。當事人在七個工作日內對檢驗結論未提出異議,未提出復檢申請。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近期,以下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案例一:
肥城市芮語大藥店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案
2022年2月17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芮語大藥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未保持有2022年1月27日我局給該單位下達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本次日常檢查時,2022年3月22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芮語大藥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保持有2022年2月17日我局給該單位下達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至本次日常檢查時,當事人的行為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自2022年3月15日實行)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二:
肥城市華博快餐店經營無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2年3月22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肥城市華博快餐店進行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該店一樓廚房操作臺上發現芝士片3袋,每袋凈含量200克,均未標注生產日期。執法人員依法將其扣押,并現場拍照取證。當事人經營無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肥城市婷華糕點坊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改正案
2022年2月16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肥城婷華糕點坊進行檢查,發現操作間內四名從事糕點制作的員工,其中兩人無法提供有效健康證明,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整改,要求當事人安排員工體檢、獲得健康證后再從事此工作。2022年2月24日,執法人員再次前往該店檢查整改情況,發現正在從事糕點制作的兩名員工仍未取得健康證。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食品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其行為,并做出了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肥城市帝利西餐廳食品經營許可證過期未延續案
2021年12月29日,肥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帝利西餐廳進行監督檢查,店內有兩名工作人員,正在營業,該店《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6日。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過期未延續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肥城市物語蛋糕烘焙坊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案
2022年2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物語蛋糕烘焙坊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肥城市宴遇酒館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
2022年2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宴遇酒館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肥城市小阿哲路邊攤炸串店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案
2022年2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小阿哲路邊攤炸串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肥城市百思特便利店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案
2022年2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百思特便利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肥城市味稻坊烘焙房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案
2022年2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味稻坊烘焙房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肥城市曲紅衛食品門市部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2年1月18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曲紅衛食品門市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發現有一名工作人員正在超市內從事食品經營,執法人員要求該工作人員提供健康證,該超市現場未提供,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該超市負責人曲紅衛立即為店內工作人員辦理健康證,2022年1月26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超市進行檢查,該超市工作人員仍無法提供健康證。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
肥城市甄合平包子鋪未按照要求對餐具清洗消毒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1年12月28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甄合平包子鋪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人員要求負責人出示店內餐飲具消毒記錄,負責人現場未提供,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負責人甄和平立即完善店內餐飲具消毒記錄,2022年3月2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包子鋪進行檢查,該包子鋪負責人仍無法提供完整的餐飲具消毒記錄。當事人肥城市甄合平包子鋪未按照要求對餐具清洗消毒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
肥城市小姜糧油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2年1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小姜糧油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肥城市小姜糧油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肥城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
肥城市新芳食品百貨超市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2年3月10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新芳食品百貨超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發現有一名工作人員正在超市內從事食品經營,執法人員要求該工作人員提供健康證,該超市現場未提供,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超市負責人周新芳立即辦理健康證,2022年3月18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超市進行檢查,該超市工作人員仍無法提供健康證。當事人肥城市新芳食品百貨超市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肥城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企業和市民,如發現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請撥打12345(12315)進行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