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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市場監管查處公布第二批涉疫典型案例 食品案例有7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5-24 00:26:11    來源:云推B2B網    作者:云推小編    瀏覽次數:427    評論:0
導讀

5月20日,浙江對外公布第二批涉疫典型案例,涉及食品案例有7個。

  今年以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面對疫情防控嚴峻形勢,主動作為,迎難而上,始終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市場秩序平穩有序作為重點,聚焦涉疫物資、冷鏈食品、產品質量、物價等領域違法行為,重拳出擊,從快從嚴查處,切實鞏固我省疫情防控成效,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保障。     截至5月10日,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辦各類案件25166件,大要案3845件,罰沒金額2.7億元,移送司法機關301件。     5月20日,浙江對外公布第二批涉疫典型案例。     現將今年第二批涉疫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其中涉及食品案例有:     三、三門縣市場監管局移送玉環縣某船務有限公司涉嫌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肉類制品案     2022年4月1日,三門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玉環縣某船務有限公司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肉類制品的涉嫌犯罪行為移送公安機關。     三門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聯合三門縣公安局查獲涉嫌走私船號為“浙玉機678”的貨船。經查,船上有大量用編織袋包裝的冷凍牛肉、冷凍牛內臟等凍品,外包裝無中文標識,標簽上顯示原產地為英國、澳大利亞等地,涉案凍品共約216噸,貨值達1000余萬元。上述凍品均無檢驗檢疫證明,也無國家進口的相關手續。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之規定,且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三門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三門縣公安局已立案偵查。     四、麗水市市場監管局移送一起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2年5月9日,麗水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一起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4月25日上午,麗水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聯合公安、高速交警等部門組成專案組,在遂昌高速服務區成功攔截運輸無合法來源凍品貨車1輛,查扣分別來自巴西和印度的牛肚、牛筋等凍品24.18噸,涉案貨值約130萬元。以上凍品無中文標簽、檢疫檢驗合格證明,貨車駕駛員張某無法提供有效的貨主信息,其聯系電話均顯示為境外號碼,無法找到貨主。經專案組取證,在國家反走私辦和省反走私辦支持下,專案組通過跨省協查在河南境內成功攔截違法車輛5輛,查扣凍品約125噸,涉案貨值650余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麗水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青田縣公安局已立案偵查。貨車駕駛員張某另案處罰。     八、杭州市錢塘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杭州無涯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進口冷凍魚制品案     2022年3月31日,杭州市錢塘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杭州無涯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進口冷凍魚制品等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魚制品213箱、沒收食品包裝紙箱341個以及罰沒29.47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2020年1月1日起,當事人杭州無涯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成為某網絡交易平臺供應商,供應冷凍魚制品。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當事人將其采購的國產和進口巴沙魚制品更換外包裝,標注品牌“澤西客”“寧明縣豐凱食品有限公司”“冷凍巴沙魚柳”等標簽。上述標簽中的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生產地址、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均屬于虛假內容,同時上述進口巴沙魚制品未進行“浙冷鏈”賦碼。涉案貨值7.93萬元,違法所得477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等規定,杭州市錢塘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九、嘉興市秀洲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潘某某哄抬價格案     2022年4月11日,嘉興市秀洲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潘某某疫情期間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潘某某在2022年3月29日嘉興市啟動Ⅱ級疫情防控響應后,趁機哄抬蔬菜價格,其經營的小青菜、西蘭花等蔬菜在案發前13天的價格存在較大的漲幅變化,其中小青菜進銷差價率最大達到337.72%,最低為99.6%;西蘭花進銷差價率達到104.17%,遠超3月29日前當事人所銷售的西蘭花進銷差價率。另查明,當事人潘某某經營的超市營業執照已于2022年2月22日注銷,屬于無照經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嘉興市秀洲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十、紹興市上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虞區豐惠鎮王記水果店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案     2022年4月12日,紹興市上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虞區豐惠鎮王記水果店銷售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上虞區豐惠鎮王記水果店從上游某公司(已另案處罰)購入紅心火龍果用于店內銷售,購入時未查驗和索取該批次火龍果相關報關憑證、檢驗檢疫證明、核酸檢測報告、消毒證明等證明文件。經紹興市上虞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該批火龍果外包裝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并由紹興市上虞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無害化處理。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之規定,紹興市上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十一、舟山市市場監管局普陀山分局查處舟山市川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4日,舟山市市場監管局普陀山分局依法對舟山市川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銷售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進口凍品、罰沒3.14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舟山市川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購入7.5千克澳大利亞進口羔羊腎和10千克新西蘭進口羊四分體用于銷售。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凍品的浙江省內消毒證明、核酸檢測合格證明、出倉證明及浙冷鏈追溯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舟山市市場監管局普陀山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十二、開化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衢州醉根酒店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2年4月20日,開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衢州醉根酒店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23日,執法人員接到開化縣疫情防控指揮部交辦的線索,稱當事人衢州醉根酒店有限公司向疫情防控隔離點供應超過保質期的酸奶,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作為疫情隔離點供餐單位,對供餐食材疏于管理,于2022年2月18日將一批酸奶在超過保質期3天的情況下送至隔離點供工作人員食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開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文/云推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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