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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四批)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6-07 00:28:50    來源:云推B2B網    作者:云推小編    瀏覽次數:583    評論:0
導讀

為切實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結合“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鐵拳”行動方案部署,依法嚴厲查處涉及兒童領域違法行為,加大涉及兒童領域違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強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為切實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結合“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鐵拳”行動方案部署,依法嚴厲查處涉及兒童領域違法行為,加大涉及兒童領域違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強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一、濱州市沾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京糧優品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4日,濱州市沾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山東京糧優品食品有限公司三批次抽檢不合格案件并案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罰沒款共計10.5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濱州市沾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監督抽檢線索,對山東京糧優品食品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新饞派日本豆,經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新饞派日本豆產品362盒,違法所得5234.4元。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沾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過氧化值是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種指標。過氧化值越高,說明其酸敗越嚴重,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危害越大。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有利于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引導經營者增強法律意識,提升產品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二、青島市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青島忒耳酒吧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2年4月,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青島忒耳酒吧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售酒、未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標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作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9.7元、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根據線索,市北區市場監管局對青島忒耳酒吧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未查驗身份的前提下,允許4名未成年人進入其酒吧飲酒,并向其銷售了3桶調制酒,當事人未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標志、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市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未成年人飲酒,不但損害其身心健康,還可能因自控能力下降,引發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市北區市場監管局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從嚴查處該案,充分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食品專項治理工作的決心和力度,下一步將從廣度和深度上嚴厲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切實提高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水平。     三、濰坊市諸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康韻福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無證生產龍須面案     2022年2月22日,諸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山東康韻福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龍須面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合計6.79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舉報,2021年12月,諸城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康韻福寶寶輔食嬰幼兒營養均衡龍須面”46.56kg,已全部銷售,涉案貨值2891.96元,違法所得2891.96元。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兒童食品生產行為,既破壞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又存在極大食品安全風險。本案的查處強有力地震懾了違法者、警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凈化了市場環境,保障了未成年人尤其是嬰幼兒的食品安全。     四、濰坊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青州市金冠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山楂片案     2022年3月3日,濰坊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青州市金冠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產品、罰款6.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5日,執法人員對青州市金冠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成品庫內發現標示生產日期為“2022年1月10日”的山楂片337箱(規格8kg/箱),執法人員現場對涉案產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生產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山楂片337箱,貨值金額6740元,上述產品尚未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濰坊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當事人以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方法欺騙消費者,違法行為較為隱蔽。“早產”食品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堅決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筑牢食品安全堅固防線,促使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存戒懼、知敬畏、守規矩,從而達到“查辦一案警示一片”的社會效果,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文/云推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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