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以來,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全區范圍內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以解決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為抓手,嚴厲打擊食用油摻雜摻假、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質量違法和加油站計量作弊、“神醫”“神藥”虛假違法廣告、劣質燃氣具、銷售非法電動三、四輪車等12類違法行為。各部門突出重點,強化摸排,集中查處了一批侵害群眾利益的違法案件,現將上半年辦結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案
【案情】 2022年3月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為消費者提供的塑料購物袋材質為PP無紡布覆膜,其主要材質是聚丙烯無紡布,并層壓有聚丙烯薄膜,屬于不可降解塑料袋。經查,該單位為本市建成區商業零售單位,2021年1月1日后仍舊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2022年4月20日,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30000元。 案例二 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 2022年1月5日,執法人員會同公安人員、北京某酒廠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庫房和運輸車上存放的白酒362瓶,涉及“牛欄山”、“海之藍”、“夢之藍”、“五糧液”、“劍南春”多個注冊商標,后經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上述白酒至執法人員發現時止,尚未售出,沒有相關進貨票據,當事人購進上述白酒不能證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違法經營額共計99438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2022年1月25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罰款169044.6元;2、沒收經營的侵權白酒(“牛欄山”、“海之藍”、“夢之藍”、“五糧液”、“劍南春”)共計362瓶。 案例三 查處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 2022年4月3日,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院內有大量成品粽子及外包裝,疑似對粽子外包裝進行更換。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4月1日、2日分別接收了他人收購來的2車次超過保質期的某品牌粽子,并組織人力更換為帶有“精制豆沙粽 100克”字樣的包裝,該行為與其提供的《供采協議》中用于飼料的標準、要求相悖,且無進、銷、存臺賬記錄,存在為過期食品拆換包裝及去向用途不可追溯的食品安全風險。經清點,現場有超過保質期粽子112900個、塑封機2臺、手持噴碼機1臺、打碼機1個、鋁箔袋11800個。貨值金額共計11290元。因粽子為易腐易爛不易長期保存物品,執法人員依法進行了先行處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屬于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 【處理結果】2022年5月26日,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警告;2、罰款112900元;3、沒收非法財物:塑封機2臺、手持噴碼機1臺、打碼機1個、鋁箔袋11800個。 案例四 查處某廚具店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案
【案情】 2022年03月16日,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正在銷售的一款燃氣灶進行檢查時,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商品的CCC認證證書。經查,當事人后續提交產品生產廠家提供的兩個型號產品CCC認證證書,經核實并非所標注的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出具。截至被檢查時,當事人共購進上述兩個型號商品共計5臺,均未售出,未產生違法所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0年)》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2022年5月11日,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0年)》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50000元。 下一步,區市場監管局將持續加大整治力度,保持打擊各類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有效凈化轄區市場環境,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 來源:綜合執法大隊綜合科
【案情】 2022年3月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為消費者提供的塑料購物袋材質為PP無紡布覆膜,其主要材質是聚丙烯無紡布,并層壓有聚丙烯薄膜,屬于不可降解塑料袋。經查,該單位為本市建成區商業零售單位,2021年1月1日后仍舊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2022年4月20日,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30000元。 案例二 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 2022年1月5日,執法人員會同公安人員、北京某酒廠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庫房和運輸車上存放的白酒362瓶,涉及“牛欄山”、“海之藍”、“夢之藍”、“五糧液”、“劍南春”多個注冊商標,后經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上述白酒至執法人員發現時止,尚未售出,沒有相關進貨票據,當事人購進上述白酒不能證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違法經營額共計99438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處理結果】2022年1月25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罰款169044.6元;2、沒收經營的侵權白酒(“牛欄山”、“海之藍”、“夢之藍”、“五糧液”、“劍南春”)共計362瓶。 案例三 查處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 2022年4月3日,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院內有大量成品粽子及外包裝,疑似對粽子外包裝進行更換。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4月1日、2日分別接收了他人收購來的2車次超過保質期的某品牌粽子,并組織人力更換為帶有“精制豆沙粽 100克”字樣的包裝,該行為與其提供的《供采協議》中用于飼料的標準、要求相悖,且無進、銷、存臺賬記錄,存在為過期食品拆換包裝及去向用途不可追溯的食品安全風險。經清點,現場有超過保質期粽子112900個、塑封機2臺、手持噴碼機1臺、打碼機1個、鋁箔袋11800個。貨值金額共計11290元。因粽子為易腐易爛不易長期保存物品,執法人員依法進行了先行處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條第(十)項,屬于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 【處理結果】2022年5月26日,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警告;2、罰款112900元;3、沒收非法財物:塑封機2臺、手持噴碼機1臺、打碼機1個、鋁箔袋11800個。 案例四 查處某廚具店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案
【案情】 2022年03月16日,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正在銷售的一款燃氣灶進行檢查時,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商品的CCC認證證書。經查,當事人后續提交產品生產廠家提供的兩個型號產品CCC認證證書,經核實并非所標注的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出具。截至被檢查時,當事人共購進上述兩個型號商品共計5臺,均未售出,未產生違法所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0年)》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2022年5月11日,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20年)》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50000元。 下一步,區市場監管局將持續加大整治力度,保持打擊各類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有效凈化轄區市場環境,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 來源:綜合執法大隊綜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