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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典型案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7-24 00:09:27    來源:云推B2B網    作者:云推小編    瀏覽次數:489    評論:0
導讀

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支持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現公布江蘇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食品案例有5個。

  今年以來,全省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蘇政40條”“蘇政辦22條”和省局助企紓困穩企強鏈12條等政策措施,對照《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要求,結合經濟發展和疫情防控形勢,堅持統籌監管規范和支持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對情節輕微、危害后果較輕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支持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現公布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食品的案例如下:     案例三 鹽城市射陽縣某茶廠生產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預包裝食品案     2022年2月24日,射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投訴舉報轉辦通知書》,對射陽縣某茶廠生產的射茗®胎菊茶標注產品標準涉嫌違法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制定的企業標準Q/DMJH0001S-2017《代用茶系列》于2017年5月25日發布,2017年6月25日實施。2018年9月,當事人對上述標準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產品執行標準為“Q/DMJH0001S-2018”,與原標準相比,對“菊花”的原輔料要求未發生改變。當事人制定的產品執行標準“Q/DMJH0001S-2018”實施后,因前期制作的標注“Q/DMJH0001S-2017”的包裝盒尚有1120個未及使用,便繼續使用上述包裝盒進行射茗®胎菊茶的生產包裝。截止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共使用上述包裝盒生產射茗®胎菊產品700盒。在執法人員說服教育下,當事人立即召回了違法胎菊茶,重新印制了射茗®胎菊茶的標簽,對未及銷售的射茗®胎菊茶和未及使用的包裝盒上的標簽進行了整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紤]到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射茗®胎菊茶產品質量經檢測為合格產品,其使用的產品標簽標注被替代的執行標準,未對食品安全產生實質性影響,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免予處罰。     案例六 張家港保稅區某公司銷售不合格產品案     2021年12月,張家港保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移交線索對某公司涉嫌銷售不合格產品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由揚州某百貨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后塍老酒(生產日期:2020年3月21日,規格型號:400ml/袋,酒精度:13% Vol.)經揚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測,酒精度項目不符合GB/T 13662-2018《黃酒》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由于不合格產品已銷售,執法人員委托張家港海關綜合技術中心對當事人倉庫內的后塍老酒進行抽檢,現場抽取了生產日期分別為2020年3月21日、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1月17日的后塍老酒。經抽樣檢驗,所抽檢的4個批次后塍老酒的酒精度均符合GB/T 13662-2018《黃酒》要求。     當事人生產的黃酒經抽檢不合格,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現場對多批次產品進行檢測均符合質量標準,且當事人迅速與相關地區經銷商聯系,制定不合格產品召回計劃,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七 淮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1年12月27日,淮安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市級監督抽查檢驗不合格報告對某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一案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生姜中“噻蟲胺甜”項目和小青菜中“啶蟲脒甜”項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產品是2021年12月9日從淮安市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采購,當事人索取了供應商的營業執照、e票通,并提供了該批次生姜、小青菜進貨查驗記錄。截至檢查當日,同批次生姜、小青菜已經全部銷售完畢,生姜、小青菜屬于生鮮農產品,因售出時間較長,已無法采取召回措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其提供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e票通,并提供了進貨查驗記錄,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免予處罰。     案例八 鎮江市丹徒區某超市經營標簽問題柿餅案     2021年12月10日,根據舉報,鎮江市丹徒區市場監管局對某超市經營的柿餅(生產日期為2021年10月14日)產品包裝涉嫌違法問題開展執法檢查。經查,該柿餅標明執行標準為:DBS45-016,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1年第3號),該標準已于2021年3月15日廢止。經查,2021年11月2日,當事人從平樂縣某食品有限公司購進柿餅34袋,總進價為80元(單價2.3元/袋)。銷售價格為3.5元/袋。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批次柿餅已全部售出。上述批次柿餅貨值合計119元,違法所得為39元?,F場檢查時,當事人提供了上述柿餅的購進單據、供貨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以及檢測報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提供了上述柿餅的購進單據、供貨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以及《檢驗報告》,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柿餅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所述情形,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九 南京市建鄴區某餐飲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9月3日,接市民舉報,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餐飲店涉嫌發布違法廣告行為開展執法檢查。經查,該餐飲店在其美團外賣平臺店鋪商家版塊“品牌故事”中有“營養口味俱佳,市場潛力大,具有最廣泛的客戶基礎……”等字樣。     當事人使用“最高級”的宣傳用語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其主動撤銷了違法宣傳用語,且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供稿:執法稽查局、法規處
 
(文/云推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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