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為了進一步營造誠信計量和放心消費環境,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對全市市場流通領域計量作弊行為開展執法工作,嚴厲打擊計量作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莆田市天九灣戴某某海產品攤使用以欺詐為目的計量器具案
2022年1月18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城廂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在用的電子計價秤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使用一臺電子計價秤為計量不合格電子秤,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11月10日上午,城廂區市場監管局聯合莆田市計量所對莆田市天九灣市場內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正使用的計價秤進行現場檢定,經莆田市計量所現場檢定,該秤加裝5%、10%、15%、20%、25%、30%六個檔次秘密作弊開關,該計價秤計量超過國家最大允許誤差,為不合格計價秤。
當事人故意使用加裝六個檔次密碼作弊開關的電子計價秤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于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并處罰款2000元。
2、莆田市下磨市場林某某海產攤使用以欺詐為目的計量器具案
2022年5月12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城廂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在用的電子計價秤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使用一臺電子計價秤為計量不合格電子秤,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2022年2月份,購買一臺可以改變計量顯示數據的電子計價秤,該計價秤加裝5%、10%、15%、20%、25%、30%六個檔次密碼作弊開關,于2022年02月開始用于海產品銷售計量價。2022年4月18日,當事人使用該計價秤被城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莆田市計量所的工作人員現場檢定。經莆田市計量所檢定,該計價秤計量超過國家最大允許誤差,為不合格計價秤。
當事人故意使用加裝六個檔次密碼作弊開關的電子計價秤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于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并處罰款2000元。
3、莆田市閩中水產品批發市場某妹海產攤使用以欺詐為目的計量器具案
2022年3月18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涵江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在用的電子計價秤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使用一臺電子計價秤為計量不合格電子秤,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2021年下半年購進一臺可以改變計量顯示數據的電子計價秤,該計價秤加裝5%、10%、15%、20%、25%、30%六個檔次密碼作弊開關,用于海產品銷售計量價。2022年2月9日上午,涵江區市場監管局聯合莆田市計量所對涵江區閩中水產品批發市場內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正使用的計價秤進行現場檢定,經莆田市計量所現場檢定,該秤加裝5%、10%、15%、20%、25%、30%六個檔次秘密作弊開關,該計價秤計量超過國家最大允許誤差,為不合格計價秤。
當事人故意使用加裝六個檔次密碼作弊開關的電子計價秤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于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并處罰款1390元。
4、莆田荔城區麗某水產品店使用以欺詐為目的計量器具案
2022年7月6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荔城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在用的電子計價秤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使用3臺電子計價秤為計量不合格電子秤,市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2022年2月購進3臺可以改變計量顯示數據的電子計價秤,該計價秤加裝5%、10%、15%、20%、25%、30%六個檔次密碼作弊開關,用于海產品銷售計量價。2022年6月15日,荔城區市場監管局聯合莆田市計量所對荔城區北高鎮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正使用的計價秤進行檢定,經莆田市計量所檢定,該秤加裝5%、10%、15%、20%、25%、30%六個檔次秘密作弊開關,該計價秤計量超過國家最大允許誤差,為不合格計價秤。
當事人故意使用加裝六個檔次密碼作弊開關的電子計價秤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于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并處罰款1390元。
供稿單位:執法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