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瀘州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保障民生為導向,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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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侵犯“國窖1573”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5月11日,公安機關向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移送陳某涉嫌銷售假冒精典裝“國窖1573”酒線索。經查,當事人通過5次交易共銷售50瓶瀘州老窖52度精典裝“國窖1573”酒,其中假冒注冊商標白酒38瓶。該案違法經營額3.18萬元,獲利0.3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6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白酒,罰沒款合計3.3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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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納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瀘州市納溪區某食品超市虛假宣傳案 當事人通過發放小禮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參與講座,摘錄“百度”網頁上的內容制作成PPT課件,向老年人宣傳其銷售的“椴樹原蜜”“圣唐乳業免疫球蛋白乳鐵蛋白調制乳粉”等產品具有提升免疫力、抵抗新冠病毒、治療糖尿病及心腦血管疾病等功效,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產品治療疾病的相關證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納溪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27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05
案例5:納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鄧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9日,納溪區市場監管局將鄧某經營的完整包裝的“魅力固體飲料(3號細胞因子)”抽樣送檢,四川國檢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檢驗報告》,經檢驗,樣品中檢出藥品成分“他達拉非”,檢測值為32400mg/kg,該案貨值金額2.7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納溪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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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瀘州某酒業有限公司商業混淆、假冒專利案 當事人自行設計外包裝、委托生產、自行銷售的“某某老窖二曲酒”(93468瓶)與“瀘州老窖二曲酒2017版”的整體外觀構造、整體色調布局、裝潢信息排版組成的整體印象相近似,在隔離狀態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足以使相關公眾混淆或者誤認。該酒標簽上標注有“發明專利工藝釀造:專利號202111486042.7”等內容,經查該專利系白酒釀造工藝且未獲得專利授權,與涉案產品工藝屬性明顯不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瀘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31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93468瓶侵權產品,罰沒款合計54.896萬元的行政處罰。 10
案例10:古藺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古藺縣永樂鎮某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當事人于2022年8月至9月間以0.21萬元/件的價格從魏某處購進“紅花郎10”酒10件(共60瓶),從上門推銷商販處購進“紅花郎10”酒7瓶用于銷售,上述白酒經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辨認為侵權假冒商品。 當事人銷售上述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古藺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29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白酒,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信息來源:執法支隊
案例3: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侵犯“國窖1573”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5月11日,公安機關向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移送陳某涉嫌銷售假冒精典裝“國窖1573”酒線索。經查,當事人通過5次交易共銷售50瓶瀘州老窖52度精典裝“國窖1573”酒,其中假冒注冊商標白酒38瓶。該案違法經營額3.18萬元,獲利0.3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龍馬潭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6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白酒,罰沒款合計3.3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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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納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瀘州市納溪區某食品超市虛假宣傳案 當事人通過發放小禮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參與講座,摘錄“百度”網頁上的內容制作成PPT課件,向老年人宣傳其銷售的“椴樹原蜜”“圣唐乳業免疫球蛋白乳鐵蛋白調制乳粉”等產品具有提升免疫力、抵抗新冠病毒、治療糖尿病及心腦血管疾病等功效,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產品治療疾病的相關證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納溪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27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05
案例5:納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鄧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9日,納溪區市場監管局將鄧某經營的完整包裝的“魅力固體飲料(3號細胞因子)”抽樣送檢,四川國檢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檢驗報告》,經檢驗,樣品中檢出藥品成分“他達拉非”,檢測值為32400mg/kg,該案貨值金額2.7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納溪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6月21日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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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瀘州某酒業有限公司商業混淆、假冒專利案 當事人自行設計外包裝、委托生產、自行銷售的“某某老窖二曲酒”(93468瓶)與“瀘州老窖二曲酒2017版”的整體外觀構造、整體色調布局、裝潢信息排版組成的整體印象相近似,在隔離狀態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足以使相關公眾混淆或者誤認。該酒標簽上標注有“發明專利工藝釀造:專利號202111486042.7”等內容,經查該專利系白酒釀造工藝且未獲得專利授權,與涉案產品工藝屬性明顯不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瀘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31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93468瓶侵權產品,罰沒款合計54.896萬元的行政處罰。 10
案例10:古藺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古藺縣永樂鎮某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當事人于2022年8月至9月間以0.21萬元/件的價格從魏某處購進“紅花郎10”酒10件(共60瓶),從上門推銷商販處購進“紅花郎10”酒7瓶用于銷售,上述白酒經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辨認為侵權假冒商品。 當事人銷售上述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古藺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3月29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白酒,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信息來源:執法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