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Q
食品通用標準和產品標準有什么關系? 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標準體系中,食品安全通用標準由于涉及各個食品類別,覆蓋各類食品安全健康危害因素,構成了標準體系的網底。食品、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相關產品的食品安全產品標準則對相應產品的范圍、食品安全通用標準未規定的特定污染因素、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指標進行規定。這些食品安全產品標準在涉及食品污染物、致病菌限量、農藥殘留等食品安全通用標準已經規定的內容時,一般應當引用通用標準的相應內容。 02
Q
食品安全通用標準包括哪些?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通用標準共13項,具體為: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散裝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 03
Q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涵蓋哪些內容? 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包括八個部分: 一是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是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是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是對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是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是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是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是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04
Q
為何不對所有化學物質都制定限量標準?沒有限量是否就是不得檢出? 污染物有無數種,食用的食品也多種多樣,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每種食品、每種污染物都列入標準。是否將一個污染物項目列入國家標準,要看這個污染物的危害、暴露評估情況等。某類食品是否制定某一限量指標,要經過風險評估,根據此類食品中該類污染物的污染情況以及此類食品的膳食攝人量對該類污染物暴露程度的影響比重來衡量。 食品污染物限量標準在修訂過程中,根據國際污染物限量通用標準制定規則和慣例,將有限的公共衛生資源用于需要優先管理的食品類別或食品組。依據我國食品中污染物的監測結果,結合我國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貢獻率,僅對具有公共衛生保護意義的項目制定限量標準。GB 2762-2012列出了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較大風險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對消費者膳食暴露量產生較大影響的食品。對于未制定污染物限量的食品可以理解為,基于目前科學發展的階段,該類食品不是該類污染物值得控制的暴露來源,未制定限量并非不得檢出。 無論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產和加工者均應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達到最低水平。 05
Q
預包裝食品的定義是什么?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參照以往食品標簽管理經驗,“預包裝食品”定義為: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預包裝食品首先應當預先包裝,此外包裝上要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的標示。 06
Q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如何標示食品標簽?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標簽可以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時使用繁體字。《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中強制要求標示的內容應全部標示,推薦標示的內容可以選擇標示。進口預包裝食品同時使用中文與外文時,其外文應與中文強制標識內容和選擇標示的內容有對應關系,即中文與外文含義應基本一致,外文字號不得大于相應中文漢字字號。對于特殊包裝形狀的進口食品,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體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對應內容的字體高度。 對于采用在原進口預包裝食品包裝外加貼中文標簽方式進行標示的情況,加貼中文標簽應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方式標示;原外文標簽的圖形和符號不應有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 進口預包裝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內容均須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對應內容,原產品外文配料表中沒有標注,但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應當標注的內容,也應標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和單一原料等)。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或原產地區的名稱,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原有外文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不需要翻譯成中文。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包括包裝(或灌裝)國家或地區名稱。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應當如實準確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 進口預包裝食品可免于標示相關產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如果標示了產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應確保真實、準確。 供稿單位:進出口食品安全處
相關報道:進口食品你問我答(法律法規篇)
Q
食品通用標準和產品標準有什么關系? 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標準體系中,食品安全通用標準由于涉及各個食品類別,覆蓋各類食品安全健康危害因素,構成了標準體系的網底。食品、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相關產品的食品安全產品標準則對相應產品的范圍、食品安全通用標準未規定的特定污染因素、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指標進行規定。這些食品安全產品標準在涉及食品污染物、致病菌限量、農藥殘留等食品安全通用標準已經規定的內容時,一般應當引用通用標準的相應內容。 02
Q
食品安全通用標準包括哪些?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通用標準共13項,具體為: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散裝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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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涵蓋哪些內容? 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包括八個部分: 一是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是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是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是對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是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是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是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是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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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對所有化學物質都制定限量標準?沒有限量是否就是不得檢出? 污染物有無數種,食用的食品也多種多樣,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每種食品、每種污染物都列入標準。是否將一個污染物項目列入國家標準,要看這個污染物的危害、暴露評估情況等。某類食品是否制定某一限量指標,要經過風險評估,根據此類食品中該類污染物的污染情況以及此類食品的膳食攝人量對該類污染物暴露程度的影響比重來衡量。 食品污染物限量標準在修訂過程中,根據國際污染物限量通用標準制定規則和慣例,將有限的公共衛生資源用于需要優先管理的食品類別或食品組。依據我國食品中污染物的監測結果,結合我國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貢獻率,僅對具有公共衛生保護意義的項目制定限量標準。GB 2762-2012列出了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較大風險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對消費者膳食暴露量產生較大影響的食品。對于未制定污染物限量的食品可以理解為,基于目前科學發展的階段,該類食品不是該類污染物值得控制的暴露來源,未制定限量并非不得檢出。 無論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產和加工者均應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達到最低水平。 05
Q
預包裝食品的定義是什么?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參照以往食品標簽管理經驗,“預包裝食品”定義為: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預包裝食品首先應當預先包裝,此外包裝上要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的標示。 06
Q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如何標示食品標簽?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標簽可以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時使用繁體字。《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中強制要求標示的內容應全部標示,推薦標示的內容可以選擇標示。進口預包裝食品同時使用中文與外文時,其外文應與中文強制標識內容和選擇標示的內容有對應關系,即中文與外文含義應基本一致,外文字號不得大于相應中文漢字字號。對于特殊包裝形狀的進口食品,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體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對應內容的字體高度。 對于采用在原進口預包裝食品包裝外加貼中文標簽方式進行標示的情況,加貼中文標簽應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方式標示;原外文標簽的圖形和符號不應有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 進口預包裝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內容均須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對應內容,原產品外文配料表中沒有標注,但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應當標注的內容,也應標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和單一原料等)。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或原產地區的名稱,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原有外文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不需要翻譯成中文。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包括包裝(或灌裝)國家或地區名稱。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應當如實準確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 進口預包裝食品可免于標示相關產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如果標示了產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應確保真實、準確。 供稿單位:進出口食品安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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