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市優信果蔬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且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2年08月04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招遠市優信果蔬店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發現該店冷柜內貯存的“冰怡蓮”牌品名為泰象冷凍榴蓮肉的一件袋裝食品(現場稱重為900克),標注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4日,保質期24個月,檢查時該食品已超過保質期,且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非法財物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招遠寶禾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遵守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記錄制度案
2022年9月28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寶禾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企業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記錄不齊全。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招遠金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2年8月3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招遠金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按規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招遠駝峰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2年8月23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招遠駝峰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按規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煙臺市順塔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遵守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記錄制度案
2022年9月28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煙臺市順塔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企業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記錄不齊全。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皓宇酒水商行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9月5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皓宇酒水商行經營場所進行公開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安排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已經過期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萬佳果蔬生鮮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9月1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萬佳果蔬生鮮超市經營場所進行公開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安排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已經過期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佰品優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9月19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佰品優超市經營場所進行公開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安排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已經過期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蓮信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10月9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蓮信超市經營場所進行公開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安排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已經過期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梅林麻辣串店未辦理小餐飲登記證案
2022年5月16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招遠市梅林麻辣串店進行公開檢查,檢查發現該業戶未辦理小餐飲登記證,執法人員隨即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在2022年5月26日前辦理小餐飲登記證。2022年5月31日,執法人員再次對招遠市梅林麻辣串店進行公開檢查,檢查發現該業戶仍未辦理小餐飲登記證。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條,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招遠貳號百貨便利商店未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案
2022年9月13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貳號百貨便利商店經營場所進行公開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貯存的純牛奶未離地,當事人不能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金凱酒水商行未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案
2022年9月13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金凱酒水商行經營場所進行公開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商行內貯存的泰山原漿啤酒未離地存放,當事人不能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軍琴小吃經營店未按照規定張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案
2022年10月20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軍琴小吃經營店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檢查時,發現經營場所中的“小餐飲公示欄”上未張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小苑快餐店未按照規定張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案
2022年10月21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小苑快餐店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檢查時,發現經營場所中的“小餐飲公示欄”上未張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興君飯店未按照規定張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案
2022年10月21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興君飯店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檢查時,發現經營場所中的“小餐飲公示欄”上未張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大眾海鮮火鍋城未按照規定張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案
2022年10月20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大眾海鮮火鍋城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檢查時,發現經營場所中的“小餐飲公示欄”上未張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招遠市南院莊餃子城未按照規定張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案
2022年10月20日,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招遠市南院莊餃子城經營情況進行公開檢查時,發現經營場所中的“小餐飲公示欄”上未張貼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未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信息,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辰成百貨超市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8月17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發現,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辰成百貨超市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芝麻香油、蘇子油)及進口的無中文標簽預包裝食品。2022年8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超市銷售區及倉庫進行檢查,倉庫未發現上述產品。現場檢查銷售區貨架及冰箱內發現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芝麻香油、蘇子油)及進口的無中文標簽預包裝食品一宗。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十一)、第九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建立并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及銷售記錄制度,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