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正式實施以來,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扎實推動食品企業主體責任落地落實,在日常監管過程中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現對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北京建國釀酒廠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3年7月27日,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建國釀酒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食品安全員未按照風險管控清單落實“日管控”制度,未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未按照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北京利康德利肉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3年9月13日,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利康德利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食品安全總監未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職責,“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落實不到位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北京市友發多味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3年9月13日,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市友發多味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食品安全員與食品安全總監未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職責,“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落實不到位的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北京本鄉良實面業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3年5月23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本鄉良實面業有限責任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的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北京立全宏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3年7月17日,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立全宏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未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未開展“周排查”的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一 北京建國釀酒廠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3年7月27日,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建國釀酒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食品安全員未按照風險管控清單落實“日管控”制度,未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未按照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北京利康德利肉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3年9月13日,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利康德利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食品安全總監未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職責,“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落實不到位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北京市友發多味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3年9月13日,北京市平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市友發多味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食品安全員與食品安全總監未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職責,“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落實不到位的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北京本鄉良實面業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3年5月23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本鄉良實面業有限責任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的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北京立全宏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案 2023年7月17日,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北京立全宏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未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未開展“周排查”的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