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內蒙古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和重點行業,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城,緊盯民生領域突出問題,重點圍繞18類群眾反映強烈的民生領域突出問題,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辦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將“衣食住行”等重點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八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
錫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場監管局查處
張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1月10日,太仆寺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張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太仆寺旗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9月30日,根據錫盟市場監管局、公安局聯合印發的食品安全整治行動方案,太仆寺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太仆寺旗公安局對張某某經營的“愛無限”無人售貨成人用品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無人售貨店內擺放著宣傳有增強性功能的口服類商品。太仆寺旗市場監管局對其中部分商品進行抽檢并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果顯示含有西地那非類藥品成分。張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太仆寺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案例五
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內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2年7月5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內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57萬元,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5月5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報告》,報告顯示內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某品牌麥餅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向生產企業送達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檢驗報告》及檢驗結果通知書并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生產企業表示對抽檢結果存在異議并提出復檢申請。經復檢,檢驗結論仍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錫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場監管局查處
張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1月10日,太仆寺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張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太仆寺旗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9月30日,根據錫盟市場監管局、公安局聯合印發的食品安全整治行動方案,太仆寺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太仆寺旗公安局對張某某經營的“愛無限”無人售貨成人用品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無人售貨店內擺放著宣傳有增強性功能的口服類商品。太仆寺旗市場監管局對其中部分商品進行抽檢并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果顯示含有西地那非類藥品成分。張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太仆寺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案例五
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內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2年7月5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內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57萬元,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5月5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報告》,報告顯示內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某品牌麥餅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向生產企業送達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檢驗報告》及檢驗結果通知書并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生產企業表示對抽檢結果存在異議并提出復檢申請。經復檢,檢驗結論仍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