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飲浪費要從細節做起,從小事做起,今天和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的案例吧!
01
桂林市某油茶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6日,桂林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中,發現桂林市某餐飲店存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桂林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并給予警告。
02
賀州市富川瑤族自治縣某餐飲店未在經營場所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3年5月4日,富川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在對轄區內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餐飲店未在就餐場所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富川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03
北海市海城區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北海市市場監管局在對轄區內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餐飲店經營場所、包廂墻面和桌面等均未見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北海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04
柳城某大酒店未在經營場所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和提示信息案 2023年4月18日,柳城縣市場監管局在對柳城某大酒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酒店未在餐飲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和提示信息。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柳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并給予警告。 05
玉林市博白縣某國際大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9日,博白縣市場監管局在檢查博白縣某國際大酒店中發現,該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博白縣市場監管局對其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4月25日,博白縣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該酒店已在其經營場所內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06
欽州市靈山縣某生態農莊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靈山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中發現,該農莊未在經營場所收銀處、就餐區、餐臺上等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點餐小程序也未設置有任何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提示或說明,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靈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并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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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某油茶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6日,桂林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中,發現桂林市某餐飲店存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桂林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并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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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州市富川瑤族自治縣某餐飲店未在經營場所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3年5月4日,富川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在對轄區內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餐飲店未在就餐場所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富川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03
北海市海城區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北海市市場監管局在對轄區內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餐飲店經營場所、包廂墻面和桌面等均未見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北海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 04
柳城某大酒店未在經營場所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和提示信息案 2023年4月18日,柳城縣市場監管局在對柳城某大酒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酒店未在餐飲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和提示信息。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柳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并給予警告。 05
玉林市博白縣某國際大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9日,博白縣市場監管局在檢查博白縣某國際大酒店中發現,該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博白縣市場監管局對其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4月25日,博白縣市場監管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該酒店已在其經營場所內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06
欽州市靈山縣某生態農莊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靈山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中發現,該農莊未在經營場所收銀處、就餐區、餐臺上等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點餐小程序也未設置有任何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提示或說明,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靈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并給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