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風險壓力大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精準發力,重點打擊十二類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1、馬鞍山市和縣市場監管局糾正和縣某蛋糕坊二店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2023年6月14日,馬鞍山市和縣市場監管局糾正和縣某蛋糕坊二店銷售粽子包裝成本違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經查,和縣某蛋糕坊二店銷售“粽情粽意”禮盒售價129元/盒,采購用于“粽情粽意”禮盒的包裝材料費用共為21元/盒,經計算其包裝成本達到產品銷售價格的16.3%,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4.3“包裝成本”“……銷售價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餅和粽子,生產組織應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與內裝物接觸的包裝之外所有包裝的成本不超過產品銷售價格的15%。……”的規定要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禁止過度包裝的規定,構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行為。2023年6月14日,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經復查,當事人已將上述“粽情粽意”禮盒作下架處理。
部分商家使用華麗奢侈的包裝吸引消費者,增加消費者的購買欲望,不僅增加消費者的消費成本,而且對資源也是一種浪費,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執法檢查力度,教育商家合法經營,杜絕過度包裝的行為,倡導綠色文明消費。
2、馬鞍山市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和縣烏江某超市違法標注為有機產品花菜案
2023年3月9日,馬鞍山市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和縣烏江某超市虛假宣傳有機花菜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3日,和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后,對和縣烏江某購超市進行檢查,在該店鋪的貨架上發現有宣傳為有機蔬菜的花菜,但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查,上述花菜為普通蔬菜,當事人從南京茂永農產品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30公斤,每公斤進價2.4元,每公斤售價3.96元,已全部銷售出。本案貨值金額118.80元,違法所得46.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隨著人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對商品品質的要求也提高,商家利用消費者的這一心理進行誤導公眾,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將對此類現象加大檢查力度,不斷凈化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秩序。
3、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馬鞍山市雨山區某茶行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6月1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馬鞍山市雨山區某茶行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及違法所得、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5月9日,執法人員對馬鞍山市雨山區彤彤茶行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貨架上發現,散裝茶葉(無標識)及其配套的綠色及紅色“涇縣蘭香”罐裝盒及手提袋。罐裝盒和手提袋上印制有“涇縣蘭香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綠色“涇縣蘭香”罐裝盒現場共40只、紅色“涇縣蘭香”罐裝盒現場共13只。經查,當事人稱散裝茶葉于2023年4月下旬從涇縣購進,沒有購進票據,不能證明茶葉產地。綠色、紅色“涇縣蘭香茶”罐裝盒及手提袋是從蕪湖市某包裝門市部購進,主要用來包裝散裝茶葉。當事人無法證明所購進散裝茶葉符合“涇縣蘭香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且不能提供商標權利人授權證明。截至檢查時,當事人使用上述罐裝盒和手提袋共銷售散裝茶葉2斤,經營額為200元;綠色、紅色“涇縣蘭香茶”罐裝盒及手提袋金額貨值金額為225.25元;合計425.25元。當事人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涇縣蘭香茶”是我省涇縣為發展茶產業集群申請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本案中當事人在未明確來源的散裝茶葉上使用“涇縣蘭香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對消費者具有較大的誤導性,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通過該案的查處,有利于規范茶業行業內經營者合法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行為。
3、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馬鞍山市雨山區某茶行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6月1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馬鞍山市雨山區某茶行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及違法所得、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5月9日,執法人員對馬鞍山市雨山區彤彤茶行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貨架上發現,散裝茶葉(無標識)及其配套的綠色及紅色“涇縣蘭香”罐裝盒及手提袋。罐裝盒和手提袋上印制有“涇縣蘭香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綠色“涇縣蘭香”罐裝盒現場共40只、紅色“涇縣蘭香”罐裝盒現場共13只。經查,當事人稱散裝茶葉于2023年4月下旬從涇縣購進,沒有購進票據,不能證明茶葉產地。綠色、紅色“涇縣蘭香茶”罐裝盒及手提袋是從蕪湖市某包裝門市部購進,主要用來包裝散裝茶葉。當事人無法證明所購進散裝茶葉符合“涇縣蘭香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且不能提供商標權利人授權證明。截至檢查時,當事人使用上述罐裝盒和手提袋共銷售散裝茶葉2斤,經營額為200元;綠色、紅色“涇縣蘭香茶”罐裝盒及手提袋金額貨值金額為225.25元;合計425.25元。當事人侵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涇縣蘭香茶”是我省涇縣為發展茶產業集群申請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本案中當事人在未明確來源的散裝茶葉上使用“涇縣蘭香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對消費者具有較大的誤導性,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通過該案的查處,有利于規范茶業行業內經營者合法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