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營造放心消費環境,打擊侵犯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我們一直在行動!
今年以來,贛州市市場監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拳打擊民生領域二十二類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一批讓人民群眾廣泛稱道、對違法分子有力震懾的“鐵案”,營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不斷提升營商環境水平,全力打造贛州市場監管執法為民“鐵拳”品牌。
現將第四批十個典型案件公布如下,涉及食品的有:
三、上猶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烤餅攤未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2年7月,上猶縣市場監管局對某烤餅攤未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350元,罰款7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5月30日,上猶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烤餅攤進行食品安全檢查,在該烤餅攤的生產加工操作間食品原料存儲貨架上,發現一袋已開封使用的“互利”牌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食品添加劑,被當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紅糖饅頭時增加甜度,該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2022年6月1日,上猶縣市場監管局委托贛州市綜合檢驗檢測院對在當事人烤餅攤中抽樣的紅糖饅頭進行檢測,6月24日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該紅糖饅頭檢出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為0.309g/kg,標準要求:不得使用,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17日網購“互利”牌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食品添加劑1袋(500克/袋),使用完后又于2022年3月6日網購“互利”牌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食品添加劑1袋(1000克/袋),已使用0.39千克,剩余0.61千克。以每公斤面粉添加2克環己基氨基磺酸鈉(甜蜜素)食品添加劑的比例制作紅糖饅頭銷售給學生食用,至案發日止,共計使用0.89千克,貨值金額13350元,違法所得1335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該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饅頭是群眾日常消費的常見面點,一些不法商家為了降低成本、增加口感、提升銷量,非法在饅頭中添加甜蜜素、糖精鈉等食品添加劑,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了潛在危害。市場監管部門將本著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嚴厲打擊食品添加劑非法添加行為,凈化群眾食品消費環境。
四、龍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烘焙食品店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生產經營食品案 2022年4月,龍南市市場監管局對某烘焙食品店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27.47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中旬,龍南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葉某在某外賣平臺購買了含有“金箔”的“非法蛋糕”,執法人員立即對舉報件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于2022年3月21日對某烘焙食品店進行了執法檢查,在該店操作臺上發現了正在使用的“金箔”(實際主要成分為銅),該局遂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蛋糕中使用的“金箔”是從淘寶店鋪以5.5元/瓶價格購進的,其制作的含有“金箔”的蛋糕,是以“金箔”撒在蛋糕表面,且是同蛋糕一起食用的。據當事人供述,只有特定款式的蛋糕中才會添加“金箔”,而該蛋糕店從開業至今只做了此次舉報件中這一個添加了“金箔”的蛋糕,未在其他蛋糕中添加“金箔”。當事人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化學物質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該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本質上是為了迎合奢靡風氣搞怪味營銷,而無視食品安全性。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金箔不屬于食品添加劑,不是食品原料,“金”也不是人體必需的營養素,沒有必要添加。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發布《關于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的通知》,提出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虛假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進口含金銀箔粉食品等違法違規行為。本案中,以銅代金,其安全性更難保證。市場監管部門將對此類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堅決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提升打擊力度和違法犯罪成本,夯實食品安全的基石。 六、大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藥房有限公司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保健食品案 2022年6月,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對某藥房有限公司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保健食品的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沒收違法所得16275.1元,罰款99125.1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24日,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疫情防控專項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某藥房有限公司經營場所保健食品區存放有“bioisland?”系列的進口保健食品4款共計7瓶,均無中文標簽。隨后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總部開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旗下8個門店經營上述系列的4款無中文標簽的進口保健食品,購入總量為645瓶,已銷售618瓶,庫存27瓶,并依法予以扣押,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入庫單、銷售記錄及庫存記錄核算,截止到案發,貨值金額99125.1元,違法所得16275.1元。 當事人銷售無中文標簽進口保健食品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九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無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該案的查處,對違法經營者起到了有效震懾,規范了進口食品、保健食品的經營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將嚴厲查處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食品、保健食品等違法行為。消費者無論是通過實體店還是通過網絡購買進口食品和保健食品,一定要保存好商家開具購物小票和發票,作為糾紛時的維權憑證。 來源:執法稽查局
四、龍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烘焙食品店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生產經營食品案 2022年4月,龍南市市場監管局對某烘焙食品店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27.47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中旬,龍南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葉某在某外賣平臺購買了含有“金箔”的“非法蛋糕”,執法人員立即對舉報件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于2022年3月21日對某烘焙食品店進行了執法檢查,在該店操作臺上發現了正在使用的“金箔”(實際主要成分為銅),該局遂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蛋糕中使用的“金箔”是從淘寶店鋪以5.5元/瓶價格購進的,其制作的含有“金箔”的蛋糕,是以“金箔”撒在蛋糕表面,且是同蛋糕一起食用的。據當事人供述,只有特定款式的蛋糕中才會添加“金箔”,而該蛋糕店從開業至今只做了此次舉報件中這一個添加了“金箔”的蛋糕,未在其他蛋糕中添加“金箔”。當事人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化學物質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該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本質上是為了迎合奢靡風氣搞怪味營銷,而無視食品安全性。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金箔不屬于食品添加劑,不是食品原料,“金”也不是人體必需的營養素,沒有必要添加。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發布《關于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的通知》,提出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虛假宣傳金銀箔粉可食用、進口含金銀箔粉食品等違法違規行為。本案中,以銅代金,其安全性更難保證。市場監管部門將對此類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堅決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提升打擊力度和違法犯罪成本,夯實食品安全的基石。 六、大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藥房有限公司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保健食品案 2022年6月,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對某藥房有限公司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保健食品的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物品、沒收違法所得16275.1元,罰款99125.1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24日,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疫情防控專項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某藥房有限公司經營場所保健食品區存放有“bioisland?”系列的進口保健食品4款共計7瓶,均無中文標簽。隨后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總部開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旗下8個門店經營上述系列的4款無中文標簽的進口保健食品,購入總量為645瓶,已銷售618瓶,庫存27瓶,并依法予以扣押,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入庫單、銷售記錄及庫存記錄核算,截止到案發,貨值金額99125.1元,違法所得16275.1元。 當事人銷售無中文標簽進口保健食品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九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銷售無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該案的查處,對違法經營者起到了有效震懾,規范了進口食品、保健食品的經營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將嚴厲查處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食品、保健食品等違法行為。消費者無論是通過實體店還是通過網絡購買進口食品和保健食品,一定要保存好商家開具購物小票和發票,作為糾紛時的維權憑證。 來源:執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