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民生領域違法行為,結合食品安全“守查保”專項行動,查處了一批食品安全領域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黃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2年3月30日,黃山區市場監管局從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平臺收到1份不合格檢驗報告,執法人員前往該公司送達不合格檢驗報告,在該公司生產經營場所發現油性色素和相關聯的食品。該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胭脂紅)及標簽未標明所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的規定。
黃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7050元,沒收涉案的173盒食品和24油性色素,并處罰款227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祁門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產經營部經營獸藥殘留超過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案
2022年6月10日,祁門縣市場監管局對某水產經營部經營的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樣,經檢驗,草魚中檢出孔雀石綠、汪丫魚中檢出恩諾沙星,均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從高新區某水產批發部購進草魚72.1千克、汪丫魚41千克,貨值金額2500元,購進時未查驗相關合格證明文件,也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水產經營部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營國家禁止添加的化學物質和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項的規定。
因孔雀石綠屬于《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所指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祁門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案例三、休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賓館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案 2022年1月10日,休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賓館經營場所奶粉銷售柜上有1罐未見中文標簽BriFFney配方奶粉,該款配方奶粉罐蓋標示為Synutra BriFFney 幫萬千媽媽 守護寶貝長大 布瑞弗尼系列配方奶粉;罐身標示為 BriFFney、Net Weight:900g、3stage 12-36Months;罐底標示為2021 08 231242,2023 08 23,2123512002 02301464。經局機關負責人批準,當場對上述產品實施扣押。該賓館經營的產品沒有中文標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總局《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60號)規定要求,“境外生產企業2018年1月1日(含)后生產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依法取得總局產品配方注冊,并在產品銷售包裝的標簽上注明注冊號。”但該賓館經營的上述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均為 2018年1月1日后生產的產品。產品標簽上未標注注冊證編號,該賓館也不能提供產品注冊證。該賓館經營的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未按規定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 休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賓館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未按規定注冊且沒有中文標簽的進口BriFFney3段900G配方奶粉1罐,處以罰款10000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加工廠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2022年7月11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對樅陽縣億嘉福超市經營的黃山蕨菜進行抽檢。經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方法檢出限為≤0.003g/kg,實測值為0.334g/kg;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方法檢出限為≤0.01g/kg,實測值為0.344g/kg。經查,不合格黃山蕨菜是黟縣某加工廠2021年12月1日生產的黃山蕨菜。2022年8月8日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順序號GC22340000341732697)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編號:GC22340000341732697)。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依法對黟縣某加工廠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400元,罰款8000元的處罰。 案例五、徽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產經營部銷售獸藥殘留超過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案 2022年2月23日,徽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徽州區某水產經營部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測,該經營戶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獸藥殘留超過標準限量黃鱔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 徽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經營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19.5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休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賓館經營無中文標簽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案 2022年1月10日,休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賓館經營場所奶粉銷售柜上有1罐未見中文標簽BriFFney配方奶粉,該款配方奶粉罐蓋標示為Synutra BriFFney 幫萬千媽媽 守護寶貝長大 布瑞弗尼系列配方奶粉;罐身標示為 BriFFney、Net Weight:900g、3stage 12-36Months;罐底標示為2021 08 231242,2023 08 23,2123512002 02301464。經局機關負責人批準,當場對上述產品實施扣押。該賓館經營的產品沒有中文標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根據總局《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60號)規定要求,“境外生產企業2018年1月1日(含)后生產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依法取得總局產品配方注冊,并在產品銷售包裝的標簽上注明注冊號。”但該賓館經營的上述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均為 2018年1月1日后生產的產品。產品標簽上未標注注冊證編號,該賓館也不能提供產品注冊證。該賓館經營的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未按規定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 休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賓館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未按規定注冊且沒有中文標簽的進口BriFFney3段900G配方奶粉1罐,處以罰款10000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加工廠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2022年7月11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對樅陽縣億嘉福超市經營的黃山蕨菜進行抽檢。經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方法檢出限為≤0.003g/kg,實測值為0.334g/kg;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方法檢出限為≤0.01g/kg,實測值為0.344g/kg。經查,不合格黃山蕨菜是黟縣某加工廠2021年12月1日生產的黃山蕨菜。2022年8月8日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順序號GC22340000341732697)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編號:GC22340000341732697)。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依法對黟縣某加工廠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400元,罰款8000元的處罰。 案例五、徽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產經營部銷售獸藥殘留超過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案 2022年2月23日,徽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徽州區某水產經營部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測,該經營戶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獸藥殘留超過標準限量黃鱔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 徽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經營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19.5元,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