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上海市虹口區**熟食店銷售的鹽水牛肉、五香牛肉,經流通領域檢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檢驗結果分別為0.622g/kg、0.711g/kg(標準指標≤0.075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陳*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的車間主任,直接負責該企業車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當事人作為食品生產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未盡到食品安全責任。
當事人作為食品生產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未盡到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所指的違法行為。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壹萬陸仟貳佰元整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寶處〔2022〕**********號 當事人:陳*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相關問題的復函,確認流通領域抽樣檢驗不合格的鹽水牛肉(生產日期:2022-07-23)、五香牛肉(生產日期:2022-07-23)系從上海**食品有限公司采購。陳*作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的車間主任,直接負責該企業車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2022年10月24日,我局對當事人涉嫌作為食品生產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未盡到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通過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據的提取,查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經查明,2022年7月23日,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上海市虹口區**熟食店銷售的鹽水牛肉、五香牛肉,經流通領域檢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檢驗結果分別為0.622g/kg、0.711g/kg(標準指標≤0.075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作為該企業的車間主任,直接負責該公司車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當事人2021年度從該企業取得的總收入為16200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相關材料為證:詢問筆錄、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勞動合同復印件、工資表復印件、協助調查函復印件、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協助調查結果復函復印件。 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滬市監寶聽告〔2022〕**********號),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聽證,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要求。 當事人作為食品生產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未盡到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所指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我局決定在法定幅度內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規定,除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外,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壹萬陸仟貳佰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1月2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寶處〔2022〕**********號 當事人:陳*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相關問題的復函,確認流通領域抽樣檢驗不合格的鹽水牛肉(生產日期:2022-07-23)、五香牛肉(生產日期:2022-07-23)系從上海**食品有限公司采購。陳*作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的車間主任,直接負責該企業車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2022年10月24日,我局對當事人涉嫌作為食品生產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未盡到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通過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據的提取,查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經查明,2022年7月23日,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上海市虹口區**熟食店銷售的鹽水牛肉、五香牛肉,經流通領域檢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檢驗結果分別為0.622g/kg、0.711g/kg(標準指標≤0.075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作為該企業的車間主任,直接負責該公司車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當事人2021年度從該企業取得的總收入為16200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相關材料為證:詢問筆錄、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勞動合同復印件、工資表復印件、協助調查函復印件、上海市虹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協助調查結果復函復印件。 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滬市監寶聽告〔2022〕**********號),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聽證,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要求。 當事人作為食品生產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未盡到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所指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我局決定在法定幅度內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規定,除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外,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壹萬陸仟貳佰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