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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四批)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12-28 00:02:53    來源:云推B2B網    作者:云推小編    瀏覽次數:647    評論:0
導讀

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為抓手,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著力查辦重點領域違法行為,重拳出擊,嚴懲重處,強化曝光,有效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現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以開展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為抓手,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著力查辦重點領域違法行為,重拳出擊,嚴懲重處,強化曝光,有效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現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某副食商行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報送單位:魯西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2年1月19日,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對菏澤某副食商行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作出沒收非法財物并處于罰款的行政處罰。     在當事人倉庫內發現涂改生產日期所使用的手持智能噴碼機、多奇SF-B型快速腳踏封口機、遠紅外收縮包裝機、印斯塔熱敏紙涂改液,是當事人涂改生產日期所使用。當事人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菏澤市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財物并處于罰款的行政處罰。     菏澤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把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十分重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突出打擊食品違法犯罪行為,促進企業誠信守法經營,營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守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某超市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報送單位:成武縣局     2022年5月17日,我局委托山東圣和振諾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成武某超市正在經營的鮮雞蛋進行抽樣檢驗。2022年6月21日我局收到檢驗報告(編號:No:SPCJ20220518020)檢測結果顯示甲硝唑,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現場提供了供貨者巨野康澤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營業執照和銷售憑證、自我承諾合格證明,但提供不出食用農產品進貨臺賬。當事人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其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0765萬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已將巨野康澤養殖專業合作社的違法行為移交巨野縣農業農村局處理。     雞蛋中含有甲硝唑成分,會導致人體產生一定的抗藥性,影響身體健康。成武縣市場監管部門堅決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筑牢食品安全堅固防線,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某副食門市經營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案     報送單位:成武縣局     2022年6月1日,我局委托青島中一監測有限公司對成武縣某副食門市進行抽樣檢查,于2022年7月1日收到檢驗報告(NO:FZG0500470854),檢驗結果:食品名稱:香蕉,噻蟲嗪mg/kg,標準指標≤0.02,實測值0.0571,單項判定:不合格,噻蟲嗪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其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二)款的規定,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并且主動索要了供貨者的營業執照、該批次的檢驗報告,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未建購貨清單,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007萬元、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噻蟲嗪對于害蟲具有胃毒、觸殺等效果,長期食用噻蟲嗪超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會有影響。市場監管部門堅決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筑牢食品安全堅固防線,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某農產品批發店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報送單位:成武縣局     2021年12月29日,成武縣局委托奧邁檢測有限公司在某農產品批發店處抽檢檢驗樣品韭菜(2021-12-29購進),2022年1月18日收到檢驗報告(No:AMJC/20211229225)韭菜含腐霉利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5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市場監督管理局充分發揮抽檢利劍作用,嚴厲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經營行為,有力地震懾了違法生產經營者。     某鮮肉門市部經營揮發性鹽基氮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豬肉案     報送單位:成武縣局     2022年5月19日,我局委托山東圣和振諾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在成武縣某生鮮肉門市部處抽檢樣品豬肉。2022年6月22日,收到檢驗報告(N0:SPCJ20220520059)檢驗項目:揮發性鹽基氮mg/100g,標準指標≤15,實測值19.1,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將以上報告和食品監督抽檢檢驗結果通知書[2022]第KFQ26號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揮發性鹽基氮是一種有害物質,是衡量肉制品新鮮度的衛生指標,如果大量食用揮發性鹽基氮超標的食物,有可能會導致食物中毒。成武縣市場監管局將持續加大對豬肉市場的監督檢查力度及違法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好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菏澤某商貿有限公司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案     報送單位:魯西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2年7月15日,菏澤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菏澤某商貿有限公司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案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自2022年5月22日起,組織老人利用講座方式觀看視頻對“五蛇苗草酒”進行虛假疾病治保健功能宣傳,吸引老人購買此酒。經查該酒為普通食品,普通食品不具有醫療保健功能,當事人宣傳該產品具有醫療保健功能的行為,是虛假宣傳,菏澤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菏澤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局用實際行動嚴厲打擊欺詐老年人違法行為,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守護好老百姓的“養老錢”,讓廣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某百貨商場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報送單位:東明縣局     2022年9月6日,東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東明縣某百貨商場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要求案作出沒收石頭糖13盒,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東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執法人員于2022年7月22日對東明縣某百貨商場進行食品現場檢查。檢查中在該店中間銷售柜發現“石頭糖”,該商品原為散裝食品商家用熟料瓶進行定量分裝,且瓶內無任何標識標簽,該商品未標注標識標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執法人員對該店當場制作了《現場筆錄》、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當事人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東明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石頭糖13盒;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東明縣市場監管局自“鐵拳行動”開展以來,高度重視,精心部署,執法人員熱情高漲,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決心,維護了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某副食經銷處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報送單位:東明縣局     2022年5月11日,東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東明縣某副食經銷處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要求案作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東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執法人員于2022年4月1日對東明縣某副食經銷處進行食品現場檢查。檢查中在該店銷售柜發現“匯美苑”雪之棒,該商品配料表標識標簽中食品添加劑標注不規范,該商品標識標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執法人員對該店當場制作了《現場筆錄》。當事人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東明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某日用百貨經營店銷售有毒有害減肥食品案     報送單位:巨野縣局     2022年10月17日,巨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巨野縣某日用百貨經營店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作出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并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當事人于2021年6月起,從成武縣的微信號“a18205409253”好友處購買減肥巧克力、果蔬片,然后通過微信和快手APP進行銷售。經檢測,涉案產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品西布曲明,西布曲明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所列物質。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巨野縣公安局。因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長達到六個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情節嚴重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巨野縣市場監管局作出對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號JY13717240096134)予以吊銷的行政處罰。     巨野縣市場監管局將該案違法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吊銷當事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對當事人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顯示了市場監管部門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決心,維護了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某純凈水有限公司涉嫌生產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包裝飲用水一案     報送單位:鄆城縣局     2022年12月21日,鄆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鄆城縣某純凈水有限公司生產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包裝飲用水作出行政處罰。     2022年11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接收到國家抽檢系統中包裝飲用水檢驗報告,并送達給當事人。鄆城縣某某純凈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經檢驗銅假綠單胞菌不合格。鑒于當事人在執法人員查辦案件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證據,使案件調查得以順利調查。符合《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使用規(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并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8(二)裁量標準1、【較輕】違法情形;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在食品藥品執法辦案中落實“四個最嚴”要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應在法定處罰低幅內頂格給予行政處罰。     處理意見及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擬建議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7.6元 2、罰款:6萬4仟元整,上繳國庫。     焦點分析及案件啟示:包裝飲用水質量安全與群眾身體健康密切相關,一直是廣大消費者十分關注的食品安全的焦點之一。致病性微生物也是包裝飲用水質量安全的重要指標。通過對涉案企業從生產-倉儲-運輸-銷售全過程進行不合格原因分析排查,排查出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具體原因和環節,督導企業制訂具體的整改措施,把服務企業的理念舉措融入到食品安全執法工作中去,真正把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董某無證經營酥肉店     報送單位:鄄城縣局     2022年11月27日,鄄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董某加工食品經營酥肉店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當事人于2021年11月8日開始投資3萬余元在山東省鄄城縣富春鄉范莊行政村劉莊村116號經營酥肉加工銷售,其酥肉店大約有55平方米,加工設備有攪拌機、和面機、鍋灶、冰柜等。當事人從糧油批發處、菜市場購進面粉、里脊肉,然后進行切制、攪拌、浸泡、炸、晾等步驟,然后進行銷售。每天共加工制作酥肉約150斤,每斤盈利一元,每天平均盈利150元,因為疫情原因,中間停業了一段時間,經營至今共盈利4900元。該酥肉店是當事人個人投資經營的,當事人沒有建立賬目。其酥肉店操作設備簡單,工作人員少,場地面積小。當事人的酥肉店屬于小餐飲作坊加工經營。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二條“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和《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900元,上繳國庫;2、并處5000元罰款,上繳國庫。     鄄城縣市場監管局將該案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顯示了市場監管部門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決心,維護了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某超市鄄城一分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報送單位:鄄城縣局     2022年4月26日,鄄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超市鄄城一分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8日,鄄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山東圣和振諾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某超市鄄城一分店進行安全監督抽檢。在該超市抽檢的線椒、圓辣椒、芹菜、福源香油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鄄城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79.27元;2.沒收該批次抽檢不合格的8瓶福源香油;3.罰款64900元,上繳國庫的行政處罰。     鄄城縣市場監管局嚴厲查處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經營單位,顯示了市場監管部門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決心,維護了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某超市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報送單位:曹縣局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購進妙飛牌成長奶酪(生產日期:2021年12月12日,保質期至:2022年6月11日。)共20盒,單價16.90元,成本價銷售,貨值金額338元。在2022年9月10日銷售給消費者李西西1盒,銷售價16.90元,因產品過期,孩子食用后造成急性胃腸炎,住院治療,其余19盒是在6月11日前銷售完的,當事人于2022年6月2日購進妙飛牌成長奶酪(生產日期:2022年2月9日,保質期至:2022年8月8日)40盒,至案發時6盒仍待銷售。     當事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其行為涉嫌已構成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之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6盒超過保質期的秒飛牌成長奶酪;2、罰款5萬元。     為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曹縣市場監管局采取有力措施規范治理,加大處罰力度,凈化了食品市場環境。     某副食超市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報送單位:曹縣局     經查:當事人說明了抽樣檢驗不合格的這批麥田風牌臟臟包是從是2021年9月17日從曹縣喜地城購進的,購進數量5公斤,單價:17.6元/公斤,貨款共計88元。并查驗了供貨商資質和其它合格證明材料及相關憑證。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該批麥田風牌臟臟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時采購這批麥田風牌臟臟包時祁喜俊仔細查看該產品包裝完好,無感觀上的異味。索要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負責人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認真記錄了食品進貨臺賬,至2021年12月19日,食品銷售區內的麥田風牌臟臟包已經銷售完畢。     當事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由于當事人的行為沒有產生危害后果,并在調查中主動交代、積極配合取證,當事人購進該食品時認真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義務,如實記錄了食品購銷臺賬,索要了供貨方的資質證件及生產商的產品證明文件,能如實說明其食品來源,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建議對此免予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購進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可免于處罰”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購進土豆粉(濕粉條)食品,未對社會造成危害影響,本案查實的具體情節,當事人的非法行為符合本法規定的免責條款。決定對當事人作以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88元整;2、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侵犯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報送單位:曹縣局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2月22日,委托濟南某包裝有限公司加工了“**米家燒牛肉”包裝箱1000只,包裝箱購進價為2.6元/只。自2021年1月15日開始使用該包裝箱生產了4個批次的軟包裝燒牛肉,分別是:2021年1月15日生產了100箱;2021年4月17日生產了150箱;2021年8月16日生產200箱;2021年12月22日生產了150箱,全年共生產“**米家燒牛肉”600 箱,生產成本價均為85元/箱,現在已銷售473箱,銷售價均為110元/箱。產品的標識是:“**米家燒牛肉 100%真牛肉 ”。“米家”商標是曹縣米家正宗燒牛肉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注冊號是1734632。2022年1月3日曹縣米家正宗燒牛肉食品有限公司出具證明:“我單位注冊的29類‘米家’商標,截止2022年元月3日從未授權任何企業和個人在產品和包裝上使用‘米家’商標。”當事人侵權貨值金額共計62825元。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當事人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取證順利。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十四、知識產權監督管理【較輕】:“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不構成犯罪的,沒收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處違法經營額1.5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進行處罰。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規定,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以下處罰:1、沒收侵權食品127箱,空包裝箱400只;2、罰款3萬元。     某石磨香油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報送單位:單縣局     2022年1月20日,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單縣某石磨香油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0元,并罰款人民幣2.2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0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委托山東眾合天成檢驗有限公司對單縣某石磨香油銷售的小磨香油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批小磨香油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11月11日,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結論沒有異議,且不要求復檢。本局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調查。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250元,上繳國庫。2.罰款22500元,上繳國庫。     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單縣某石磨香油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顯示了市場監管部門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決心,維護了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某購物廣場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報送單位:單縣局     2022年1月12日,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購物廣場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作出沒收該批次抽檢不合格的香油7瓶、沒收違法所得141元,并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0月18日,我局對當事人經營的“友致”牌小磨香油進行了抽檢,委托山東眾合天成檢驗有限公司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11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依法對其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對剩余的7瓶香油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本局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調查。當事人對檢驗結論有異議,要求復檢。2021年12月7日,經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復檢后,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所經營的不合格食品數量較少,積極整改糾正違法行為,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及時采取召回措施,在召回公告發布后20個日內既沒有消費者退貨,也無人反映因食用該批次產品產生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及《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該批次抽檢不合格的香油7瓶;2.沒收違法所得141元;3.罰款人民幣30000元,上繳國庫。
 
關鍵詞: 監管,食品安全
(文/云推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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