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臨沂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8個典型案例被曝光。
案例一
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郯城縣清超液化氣站未經許可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案 2022年5月,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郯城縣清超液化氣站未經許可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款2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519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16日,臨沂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清超液化氣站氣瓶充裝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持有的《氣瓶充裝許可證》已于2022年2月6日到期。執法人員通過充裝現場的監控錄像及當事人的微信收款記錄,查證當事人2022年2月7日至16日,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從事液化石油氣瓶充裝,共計充裝190罐,銷售價格80元/罐,違法所得1.5198萬元。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燃氣安全無小事”,作為群眾生活的重要能源,液化氣應用廣泛,但由于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如果使用不當將會引發安全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極大危害。因此,氣瓶充裝單位依法需具備相應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鐵拳”行動中,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強化了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環節的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非法充裝行動,有力督促了氣瓶充裝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了隱患風險管控,提高了液化氣瓶管理水平,守護了群眾生命安全。 案例二
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鮮嘗厚買(山東)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2年1月,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鮮嘗厚買(山東)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20元、罰款128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長沙市岳麓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2021年7月5日生產的“木糖醇全麥蛋糕卷”和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2021年7月23日生產的“阿華田蛋糕卷”的監督抽檢報告,檢驗結果均為菌落總數不合格。經查,當事人2021年7月5日共生產木糖醇全麥蛋糕卷20箱,貨值共460元,已全部銷售,違法所得460元。2021年7月23日共生產阿華田蛋糕卷21箱,貨值共483元,銷售20箱,違法所得460元。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食品菌落總數超標,將會破壞食品的營養成分,加速腐敗變質,使其失去食用價值;超標嚴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腸道疾病,引起嘔吐、腹瀉等癥狀,危害人體健康安全。為了保證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督促其按照生產規范組織生產,認真落實自查制度,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高度重視各項安全生產規定,嚴把食品安全“出門”關。 案例三
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北京升華電梯集團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2年4月,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北京升華電梯集團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7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根據監督檢查線索,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北京升華電梯集團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與山東金佰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高新區分公司簽訂《觀瀾府項目電梯設備安裝合同》,約定為觀瀾府項目地塊住宅小區安裝升華牌電梯共31臺,并約定免費質保期24個月。2020年12月當事人在高新區后崔莊社區設立電梯維保站點,負責上述31臺電梯的維保工作。2021年12月7日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后崔莊社區維保站點進行檢查時發現,維保單位未對電梯的維保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并記錄。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電梯的安全運行,需要制造、安裝、使用、維護保養和安全監察等各個要素保障。其中,日常維護保養是關鍵。按照我國有關的標準和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工作必須每半個月開展一次,以確保其始終處在正常的工作狀態,保護乘用安全。該案是貫徹落實2022民生領域“鐵拳”行動要求,聚焦重點民生問題查處的典型案件。通過嚴查重處,在一定范圍內對其他從業者產生了警示作用,對剛性推動維保單位落實安全責任,確保群眾“住得舒適”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四
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郯城縣盛源液化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2022年2月15日,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郯城縣盛源液化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款8萬元,同時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罰。 根據群眾舉報,臨沂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郯城縣盛源液化氣站進行了執法檢查。調查認定,當事人充裝的21只液化石油氣氣瓶未實施充裝前后安全檢查,未形成記錄;5只氣瓶屬于超期未檢驗;生產日期2002年的1只氣瓶屬于報廢氣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綜合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臨沂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該案屬典型的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和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的案例,是“鐵拳”行動夜查發現案件。對當事人的處罰在一定程度對行業內的其他從業者有一定警示效果,對促進生產經營主體強化安全生產意識,規范安全操作規程,切實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防范社會安全事件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五
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臨沂正康電纜有限公司銷售未經認證的電線電纜案 2022年3月14日,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臨沂正康電纜有限公司銷售未經認證的電線電纜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99.5元,并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投訴舉報,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臨沂正康電纜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庫存銷售的電線電纜(規格:1.5mm2)8盤。經查,上述標稱“陽谷虹彤線纜有限公司”生產的電線電纜,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臨沂正康電纜有限公司銷售未經認證的電線電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電線電纜產品質量直接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為提升其質量水平,確保用電安全,我國對該類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規定未經認證的產品,一律不得進口、出廠銷售或在經營服務中使用。該案的查處,警示經營者必須認真遵守法律規定,履行法定責任,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六
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臨沂巧蔓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2年3月,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臨沂巧蔓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巧蔓蒂奶酪白巧克力”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450元、處罰款29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根據投訴舉報線索,臨沂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臨沂巧蔓蒂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巧蔓蒂奶酪白巧克力”包裝、裝潢未經授權使用了費列羅有限公司的商標圖案。當事人于2020年10月期間生產銷售上述產品共計350斤,貨值2450元。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巧克力是兒童普遍喜愛的食品之一,此案中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對消費者、特別是兒童群體,起到了誤導消費的不良作用,增強了消費者的購買欲,對其他同類產品形成了不公平競爭。打擊侵權仿造行為,能夠更好地規范“兒童食品”的生產,維護商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也進一步保證了家長及兒童的消費知情權、選擇權,有利于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七
羅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臨沂賓如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使用的9臺乘客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案 2022年4月,羅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臨沂賓如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使用的9臺乘客電梯未經定期檢驗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9月,根據案件移交線索,羅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臨沂賓如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管理的富貴花園小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小區二期三棟9臺乘客電梯提供不出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進一步調查發現,當事人自2021年9月1日至7日使用的上述乘客電梯未經定期檢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結合當事人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的情形,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規定,羅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電梯使用管理中有制造單位、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維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等多個責任主體,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使用單位,與群眾“距離”最近,但往往依賴心理最重,習慣于靠維保檢驗來保證電梯安全,忽視自身應承擔的安全主體責任。“鐵拳”行動中,市場監管部門將打擊使用超期未檢電梯列入重點,強化管理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依法嚴厲打擊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對各類主體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懾作用,為群眾營造宜居安心的生活環境。 案例八
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臨沂市祥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2日,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臨沂市祥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8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11日,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臨沂市祥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成品庫內發現擺有“排骨粒”共40箱,外包裝標簽未標示生產日期及營養成分表,執法人員對上述食品進行查封。經調查,當事人于2022年1月8日生產“排骨粒”共40箱,貨值金額3200元,均未銷售,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按照標準規定,食品標簽是指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一切說明物。食品標簽的內容,是制造者向消費者進行的明確承諾,在引導消費者選購食品、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它的所有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科學。市場監管部門在“鐵拳”行動中,選擇重點打擊食品生產、餐飲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督促企業主體守法,共同維護“舌尖上的安全”。
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郯城縣清超液化氣站未經許可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案 2022年5月,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郯城縣清超液化氣站未經許可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款2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519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16日,臨沂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清超液化氣站氣瓶充裝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持有的《氣瓶充裝許可證》已于2022年2月6日到期。執法人員通過充裝現場的監控錄像及當事人的微信收款記錄,查證當事人2022年2月7日至16日,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從事液化石油氣瓶充裝,共計充裝190罐,銷售價格80元/罐,違法所得1.5198萬元。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燃氣安全無小事”,作為群眾生活的重要能源,液化氣應用廣泛,但由于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如果使用不當將會引發安全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極大危害。因此,氣瓶充裝單位依法需具備相應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鐵拳”行動中,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強化了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環節的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非法充裝行動,有力督促了氣瓶充裝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了隱患風險管控,提高了液化氣瓶管理水平,守護了群眾生命安全。 案例二
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鮮嘗厚買(山東)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2年1月,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鮮嘗厚買(山東)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20元、罰款128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長沙市岳麓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2021年7月5日生產的“木糖醇全麥蛋糕卷”和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2021年7月23日生產的“阿華田蛋糕卷”的監督抽檢報告,檢驗結果均為菌落總數不合格。經查,當事人2021年7月5日共生產木糖醇全麥蛋糕卷20箱,貨值共460元,已全部銷售,違法所得460元。2021年7月23日共生產阿華田蛋糕卷21箱,貨值共483元,銷售20箱,違法所得460元。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食品菌落總數超標,將會破壞食品的營養成分,加速腐敗變質,使其失去食用價值;超標嚴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腸道疾病,引起嘔吐、腹瀉等癥狀,危害人體健康安全。為了保證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督促其按照生產規范組織生產,認真落實自查制度,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高度重視各項安全生產規定,嚴把食品安全“出門”關。 案例三
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北京升華電梯集團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2年4月,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北京升華電梯集團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7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根據監督檢查線索,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北京升華電梯集團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與山東金佰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高新區分公司簽訂《觀瀾府項目電梯設備安裝合同》,約定為觀瀾府項目地塊住宅小區安裝升華牌電梯共31臺,并約定免費質保期24個月。2020年12月當事人在高新區后崔莊社區設立電梯維保站點,負責上述31臺電梯的維保工作。2021年12月7日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后崔莊社區維保站點進行檢查時發現,維保單位未對電梯的維保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并記錄。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高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電梯的安全運行,需要制造、安裝、使用、維護保養和安全監察等各個要素保障。其中,日常維護保養是關鍵。按照我國有關的標準和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工作必須每半個月開展一次,以確保其始終處在正常的工作狀態,保護乘用安全。該案是貫徹落實2022民生領域“鐵拳”行動要求,聚焦重點民生問題查處的典型案件。通過嚴查重處,在一定范圍內對其他從業者產生了警示作用,對剛性推動維保單位落實安全責任,確保群眾“住得舒適”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四
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郯城縣盛源液化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2022年2月15日,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郯城縣盛源液化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款8萬元,同時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罰。 根據群眾舉報,臨沂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郯城縣盛源液化氣站進行了執法檢查。調查認定,當事人充裝的21只液化石油氣氣瓶未實施充裝前后安全檢查,未形成記錄;5只氣瓶屬于超期未檢驗;生產日期2002年的1只氣瓶屬于報廢氣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綜合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臨沂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該案屬典型的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和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的案例,是“鐵拳”行動夜查發現案件。對當事人的處罰在一定程度對行業內的其他從業者有一定警示效果,對促進生產經營主體強化安全生產意識,規范安全操作規程,切實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防范社會安全事件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五
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臨沂正康電纜有限公司銷售未經認證的電線電纜案 2022年3月14日,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臨沂正康電纜有限公司銷售未經認證的電線電纜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99.5元,并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投訴舉報,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臨沂正康電纜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庫存銷售的電線電纜(規格:1.5mm2)8盤。經查,上述標稱“陽谷虹彤線纜有限公司”生產的電線電纜,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臨沂正康電纜有限公司銷售未經認證的電線電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電線電纜產品質量直接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為提升其質量水平,確保用電安全,我國對該類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規定未經認證的產品,一律不得進口、出廠銷售或在經營服務中使用。該案的查處,警示經營者必須認真遵守法律規定,履行法定責任,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六
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臨沂巧蔓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2年3月,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臨沂巧蔓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巧蔓蒂奶酪白巧克力”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450元、處罰款29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根據投訴舉報線索,臨沂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臨沂巧蔓蒂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巧蔓蒂奶酪白巧克力”包裝、裝潢未經授權使用了費列羅有限公司的商標圖案。當事人于2020年10月期間生產銷售上述產品共計350斤,貨值2450元。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巧克力是兒童普遍喜愛的食品之一,此案中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對消費者、特別是兒童群體,起到了誤導消費的不良作用,增強了消費者的購買欲,對其他同類產品形成了不公平競爭。打擊侵權仿造行為,能夠更好地規范“兒童食品”的生產,維護商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也進一步保證了家長及兒童的消費知情權、選擇權,有利于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七
羅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臨沂賓如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使用的9臺乘客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案 2022年4月,羅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臨沂賓如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使用的9臺乘客電梯未經定期檢驗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9月,根據案件移交線索,羅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臨沂賓如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管理的富貴花園小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小區二期三棟9臺乘客電梯提供不出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進一步調查發現,當事人自2021年9月1日至7日使用的上述乘客電梯未經定期檢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結合當事人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的情形,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規定,羅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電梯使用管理中有制造單位、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維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等多個責任主體,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使用單位,與群眾“距離”最近,但往往依賴心理最重,習慣于靠維保檢驗來保證電梯安全,忽視自身應承擔的安全主體責任。“鐵拳”行動中,市場監管部門將打擊使用超期未檢電梯列入重點,強化管理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依法嚴厲打擊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對各類主體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懾作用,為群眾營造宜居安心的生活環境。 案例八
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臨沂市祥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2日,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臨沂市祥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8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11日,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臨沂市祥玉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成品庫內發現擺有“排骨粒”共40箱,外包裝標簽未標示生產日期及營養成分表,執法人員對上述食品進行查封。經調查,當事人于2022年1月8日生產“排骨粒”共40箱,貨值金額3200元,均未銷售,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示 按照標準規定,食品標簽是指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一切說明物。食品標簽的內容,是制造者向消費者進行的明確承諾,在引導消費者選購食品、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它的所有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科學。市場監管部門在“鐵拳”行動中,選擇重點打擊食品生產、餐飲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督促企業主體守法,共同維護“舌尖上的安全”。